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邓某涉嫌窝藏、包庇罪一案
来源:陈俊伟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9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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邓某涉嫌窝藏、包庇罪不起诉一案

【案情简介】2015年期间,邓某在明知徐某(另案处理)被公安机关追捕的情况下,驾驶车辆接送其家属到徐某藏匿的地点,为其家属向徐某提供生活用品及费用提供帮助,后又伙同其家属将徐某接回家中藏匿,帮助徐某逃避打击。到案后,邓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。

【辩护观点】一、邓某客观上虽有接送徐某和其家属的行为,但主观上并没有窝藏徐某的故意,接送行为整个过程也不是由邓某参与组织、策划的,其在整个过程中只起到任何人一个会开车的人都能实现的作用。而且,邓某多次拒绝其家属的请求,更是多次劝说徐某去自首,最后确实是因为多年的上司、朋友关系,无可奈何才实施了接送行为,实属情有可原。从本案结果来看,徐某到家后第二天即被抓捕归案,邓某的接送行为并未对案件侦办造成严重阻碍。因此,邓某的行为情节属显著轻微,应对其不起诉为宜。

二、邓某在案发后有立功表现,也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,有多个减轻、从轻处罚情节。

【处理结果】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观点,认为邓某犯罪情节轻微,且有立功表现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决定对邓某不起诉。

【案例评析】一、邓某是否构成窝藏、包庇罪?

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窝藏、包庇案例。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条规定: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、财物,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案中,邓某明知徐某已经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,虽未为徐某提供场所,但其多次与徐某家属一起,为徐某提供生活用品、钱财并曾转移徐某藏匿的场所。因此,邓某确实构成犯罪。

二、邓某犯罪行为是否严重?应当处以何种处罚?

犯罪成立并不意味必须判处有期徒刑,不得缓刑;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,检察机关虽然认定邓某构成了犯罪,却也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,认为邓某犯罪情节轻微,且有立功表现,决定对其不起诉。

三、如何对待刑事犯罪案件?

在整个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中,犯罪嫌疑人是随时都有机会争取不立案、不起诉、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的。我们应当避开这样的误区,认为公安立案了就没有办法,认为构成犯罪就没有办法,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,大量的辩护意见和减轻情节需要辩方自己提出来。

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,针对不同的情况,可以提出不构成犯罪,不构成重罪、构成请罪,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等意见;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,可以提出不起诉、要求撤销案件等意见,;在法院审理阶段,我们可以提出缓刑、免于刑事处罚、判处无罪等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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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俊伟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10*********2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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